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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公告
【NEW】113年/考選新措施一覽
【本文轉自:考選部】
113 年實施之考選新措施一覽表
 
一、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
序號
考試名稱
項目名稱
內容
1
公務人員
初等考試
增設考區
增設澎湖、金門、馬祖考區。
2
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
三級考試
暨普通考試
增設考區
增設苗栗、雲林2考區。
調整應試
專業科目數
及科目內涵
 
一、高考三級 115類科中,除教育行政等4類科維持列考6科、公職專技人員等14類科維持列考2科及體育行政等13類科減為列考5科外,一般行政等84類科均減為列考4科,並調整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內涵◦
 
二、普考共71類科,除僑務行政等5類科維持列考 4科外,一般行政等66類科均減為列考3科,並調整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內涵。
 
修正
應考資格
 
一、高普考航空駕駛類科,應考資格之飛行時數均提高至250小時以上(儀器飛行訓練時數累計50小時以上)◦
 
二、高考三級應考資格表附註一規定「本表技術人員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增訂5年(至118年1月1日止)緩衝規定。
 
提高口試
占分比重
高考三級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口試占總成績之比重提高至0%。
考試方式
變革
 
高考三級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航空駕駛等3類科,及普考航空駕駛類科,考試方式調整為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其中高考三級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2類科,口試成績占總成績20%,高普考航空駕駛類科,口試成績占總成績30%。
 
新增
考試類科
 
高考三級新增昆蟲、司法行政、資通安全3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如下:
 
一、昆蟲類科:昆蟲分類學、昆蟲生態學、蟲害管理、昆蟲生理與毒理學。
 
二、司法行政類科: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三、資通安全類科:資通安全概論、資通安全管理、資通安全法令與規範、資通安全防護技術。
 
修正
類科名稱
應試專業科目
高考三級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修正為植物病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修正如下:農業藥劑學、植物病原微生物學、植物病理學、植物病害防治學。
修正及新增
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配合應試專業科目數之調整與新增類科,命題大綱賡續新增及修正情形如下:
 
一、修正命題大綱內容之科目(112 年 8 月 8 日公告)
 
(一)高考三級:「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等 33 科目。
 
(二)普通考試:「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等12 科目。
 
 
二、新增訂定命題大綱之科目(112 年 8 月 8 日公告)
 
(一)高考三級:「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等75 科目。
 
(二)普通考試:「國際關係概要」等 28 科目。
 
 
三、配合高考三級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修正為植物病理類科及新增昆蟲類科,訂定「植物病害防治學」、「昆蟲生態學」、「蟲害管理」、「昆蟲生理與毒理學」等 4 科目命題大綱,並修正「昆蟲分類學」、「農業藥劑學」、「植物病原微生物學」、「植物病理學」等 4 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112 年 11 月 1 日公告)
 
3
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
一級考試
修正
應考資格
 
一、各類科應考資格均增加「於報名期間前 3 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之規定。
 
二、公職獸醫師類科增訂領有獸醫師證書規定。
 
減少列考
應試科目
各類科均刪除列考英文。
修正第一試
筆試成績
計算方式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各類科應試科目一及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二科目,各占筆試成績50%。
4
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
二級考試
修正
應考資格
 
一、僑務行政、文化行政、新聞等3類科,應考資格納入英語能力檢定,依類科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檢定能力等級。
 
(一)僑務行政類科:應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EFR)選試英文為B2以上,選試其他外國文為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二)文化行政、新聞2類科:應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修正應試
科目
一、各類科普通科目「國文」刪除列考公文及測驗。
 
二、配合國民住宅條例之廢止,建築工程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三、營建法規(包括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民住宅條例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刪除括弧內之「國民住宅條例」。
 
修正普通科目
占分比重
憲法與英文(憲法 30%,英文 70%)占第一試筆試成績之 14%,國文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6%。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序號
考試名稱
項目名稱
內容
1
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
關務人員考試
應考資格
增訂英語能力
檢定測驗
三等考試各科別應考資格納入英語能力檢定,應考人應於報名期間前 3 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始能報考。
2
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
身心障礙
人員考試
減列四等
考試應試
專業科目數
及調整
科目內涵
四等考試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減為列考3科,並調整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內涵。
3
特種考試
退除役軍人
轉任公務人員
考試
減列三、四等考試應試
專業科目數
及調整科
內涵
一、三等考試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均減為列考4科,並調整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內涵。
 
二、四等考試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均減為列考3科,並調整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內涵。
4
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
一般警察人員
考試
修正
應試科目內涵
及占分比重
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應試科目內涵及占分比重。
修正第二試
體能測驗項目
與及格標準
一、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200 公分以上、跑走 1,200 公尺 5 分 50 秒以內。
 
二、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145 公分以上、跑走 1,200 公尺 6 分 20 秒以內。
增訂
立定跳遠
測驗次數
之規定
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 2 次為限。
5
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
國際經濟
商務人員考試
修正
應試科目
三等考試經建行政職系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各組應試科目均減列 1 科,刪除「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科目。
6
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
原住民族考試
一、二、三等
考試應考資格
提高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級別
應考人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始能報考。
修正三、四等
考試應試科目
及占分比重
 
一、普通科目修正為「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及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等 2 科目。
 
二、三等考試均修正為列考 4 科專業科目。四等考試除外交行政人員類科維持列考 4 科專業科目,其餘類科修正為列考 3 科專業科目。
 
三、調整三等考試筆試成績計算方式,普通科目占分比重每科提高至 15%。
 
修正應考資格
 
為免適用現行本規則第三條附表三之附註一「技術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規定之應考人,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無法應考,爰增訂技術類科應考資格緩衝規定於修正施行之日起 5 年內,仍得依修正前之專業科目認定。
 
類科刪除
刪除三等考試公職獸醫師類科
7
特種考試
地方政府
公務人員考試
刪除五等試
地方政府五等考試職缺統一由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進用,以解決重複錄取致機關無人可用之問題,並增進考用配合,提高考試效能。
提高口試
占分比重
三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口試占總成績之比重提高至20%。
調整三、四等
考試應試
專業科目數
及科目內涵
一、三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除社會行政等3類科維持列考6科、公職社會工作師等3類科維持列考2科,及體育行政等10類科減為列考5科外,一般行政等43類科均減為列考4科,並調整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內涵。
 
二、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除新聞等3類科維持列考4科外,一般行政等50類科均減為列考3科,並調整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內涵。
修正應考資格
 
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一規定「本表技術類別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三等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增訂 5 年(至 118年 1 月 1 日止)緩衝規定。
 
8
特種考試
離島地區
公務人員考試
發布特種考試
離島地區
公務人員
考試規則
 
一、本考試自113年起適用,並與地方特考同時舉行,由離島三縣依年度任用需求,擇一種考試提報需用名額,舉行考試。
 
二、本考試併採筆、口試,分二試辦理,應考人需於第一試筆試錄取,始得應第二試口試。總成績第一試筆試占60%,第二試口試占40%,擇優錄取。
 
三、本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一規定「技術類別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三等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自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附表三於 113 年 6 月 1 日施行之日起至 118 年 6 月 1 日止,得依該項考試規則修正前之專業科目認定之。
 
 
 
三、專技人員考試
序號
考試名稱
項目名稱
內容
1
專技人員
營養師考試
及護理師考試
考試方式變革
 
本部為擴大電腦化測驗之實施,營養師考試自 113 年第一次考試起,全面改採電腦化測驗護理師考試部分,113年預計舉辦三次考試,其中第一次及第三次考試將採行電腦化測驗
 
 
四、考試通知書新增電子計算器措施 QR code 查詢功能
序號
性質
項目名稱
內容
1
考試相關宣導
考試通知書
新增電子計算
器措施
QR Code
 
一、因應數位化趨勢及網路世代使用習慣,自 113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起,各項考試考試通知書新增電子計算器措施 QR Code,以便應考人提前查詢利用
二、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作答注意事項」頁面。
 
 
 
上個月
下個月
2024 - 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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