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囊快訊
考情公告
【重要】高普考修正/考試規則、科目數 (自113年1月1日施行)
2023.03.20
【本文轉自:考選部】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20600033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表一(修正航空駕駛類科及附註部分)、附表二(修正航空駕駛類科部分)、第4條附表三、附表四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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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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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等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測驗方式;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僑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國際文教行政、公職獸醫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建築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及航空駕駛等十八類科,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航空駕駛等二類科,得採筆試與口試方式。
前項考試第一試為筆試,實地測驗併同筆試同時舉行,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實地測驗、口試,分別依實地測驗規則、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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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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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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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考試航空駕駛類科,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航空器維修類科,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予分配訓練。
前二項體格檢查標準,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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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百分之十四,國文占百分之八,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八。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之類科,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總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及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藝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總成績及筆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僑務行政及國際文教行政等三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筆試成績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航空駕駛類科及普通考試航空駕駛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建築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及公職藥師等十四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以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實地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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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第 八 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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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刪除)
第 九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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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第 十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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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第 十一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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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第 十二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四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
壹、本表每年所設類科,仍需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貳、各類科凡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參、各類科普通科目均為: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八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計五十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及試題數,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二十(各十題,每題二分),英文占百分之六十(三十題,每題二分),考試時間一小時。
肆、專業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伍、客家事務行政、僑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國際文教行政、公職獸醫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建築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及航空駕駛等十八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個別口試以客語進行。除客家事務行政、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及航空駕駛等四類科列考普通科目外,其餘類科免列考普通科目。
陸、生藥中藥基原鑑定類科應試科目「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技藝類科應試科目「產品設計實務」採實地測驗方式。
柒、航空器維修、生藥中藥基原鑑定及航空駕駛類科為稀少性考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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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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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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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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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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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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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綜
合
|
綜
合
行
政
|
一
般
行
政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政治學
六、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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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民
政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政治學
六、地方政府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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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家
事
務
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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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客家歷史與文化
六、客家政治與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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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
政
|
◎三、行政法
四、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五、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六、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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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住
民
族
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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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
六、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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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
務
行
政
|
◎三、行政法
四、國際關係
五、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泰文、越南文、印尼文、緬甸文;
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六、僑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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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勞
行
政
|
社
會
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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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
四、社會福利服務
五、社會學
六、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七、社會研究法
八、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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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行
政
|
◎三、行政法
四、勞資關係
五、就業安全制度
六、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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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會
工
作
|
公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
一、社會工作實務
二、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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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教
行
政
|
文
化
行
政
|
三、文化行政與文化法規
四、本國文學概論
五、藝術概論
六、文化人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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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
育
行
政
|
◎三、行政法
四、教育行政學
五、教育心理學
六、教育哲學
七、比較教育
八、教育測驗與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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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
育
行
政
|
◎三、行政法
四、世界體育史
五、運動自然科學
六、體育行政與管理
七、運動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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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際
文
教
行
政
|
三、教育行政學
四、教育哲學與比較教育
五、國際關係與現勢
六、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韓文、阿拉伯文、俄文、馬來文;
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除英文外,其餘語文兼試基礎英文,占百分之三十)(選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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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物
館
管
理
|
三、博物館學
四、本國文化史
五、世界藝術史
六、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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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聞
傳
播
|
視
聽
製
作
|
三、大眾傳播學
四、影視製作原理
五、攝影與圖文傳播
六、紀錄片企畫與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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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聞
|
三、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
四、國際傳播與國際現勢
五、傳播理論
六、民意與公共關係學概論
七、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韓文、阿拉伯文、土耳其文、俄文;
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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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書
史
料
檔
案
|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
三、圖書館管理
四、圖書資訊學
五、技術服務
六、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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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料
編
纂
|
三、本國近現代史
四、世界近現代史
五、史學方法論
六、本國史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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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案
管
理
|
三、檔案管理學
四、檔案技術服務
五、檔案應用服務
六、文書及檔案資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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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事
行
政
|
人
事
行
政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公共人力資源管理
六、現行考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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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務
|
財
稅
金
融
|
財
稅
行
政
|
◎三、財政學
◎四、民法
◎五、會計學
◎六、稅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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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融
保
險
|
◎三、會計學
◎四、經濟學
五、貨幣銀行學
六、保險學
七、財務管理與投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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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稅
法
務
|
◎三、民法
四、民事訴訟法
五、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相關法規
◎六、稅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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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審
計
|
會
計
|
◎三、財政學
◎四、會計審計法規
◎五、中級會計學
◎六、政府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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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
計
|
◎三、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四、財政學
◎五、政府會計(包括會計審計法規)
◎六、中級會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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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
計
|
統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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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統計學
◎四、經濟學
五、資料處理
六、抽樣方法與迴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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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務
|
法
制
|
法
制
|
◎三、行政法
四、立法程序與技術
◎五、民法
六、刑法
七、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
|
國
際
經
貿
法
律
|
三、國際公法
◎四、經濟學
五、國際貿易實務(包括貿易救濟實務)
六、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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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
政
|
法
律
廉
政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公務員法
(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六、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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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經
廉
政
|
◎三、行政法
四、公務員法
(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五、心理學
◎六、經濟學與財政學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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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建
|
經
建
行
政
|
經
建
行
政
|
三、統計學
◎四、經濟學
五、公共經濟學
六、貨幣銀行學
|
|
公
平
交
易
管
理
|
◎三、行政法
◎四、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五、公平交易法
六、產業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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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業
行
政
|
三、統計學
四、工業管理
五、產業經濟學
六、管理學(包括策略規劃與計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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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行
政
|
◎三、行政法
◎四、經濟學
五、公司法
六、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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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
業
行
政
|
◎三、行政法
四、農業經濟學
五、農業發展與政策
六、農產運銷
七、統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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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
業
行
政
|
◎三、行政法
四、水產概論
五、漁政管理
六、英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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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
慧
財
產
行
政
|
◎三、行政法
◎四、民法
五、公平交易法
六、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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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
光
行
政
|
三、觀光學
四、觀光資源規劃
五、旅運經營學
六、觀光英語或觀光日語(選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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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洋
行
政
|
三、海洋學概論
四、海洋政策與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五、海洋與海岸管理
◎六、海洋事務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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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行
政
|
交
通
行
政
|
三、運輸學
四、運輸經濟學
五、運輸規劃學
六、交通政策與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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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
運
行
政
|
三、海運學
四、航業經營管理
五、港埠經營管理
六、物流運籌管理
七、航運與港埠政策
八、航港法規
|
|||
地
政
|
地
政
|
三、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四、土地政策
五、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六、不動產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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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
環
|
衛
生
行
政
|
衛
生
行
政
|
三、醫療制度與品質管理
四、衛生行政
五、衛生法規與倫理
六、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
|
|
環
保
行
政
|
環
保
行
政
|
三、環境規劃與管理
四、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
五、空氣污染與噪音防制
六、環境科學
|
||
技
術
|
農
林
漁
牧
|
農
業
技
術
|
農
業
技
術
|
三、作物學
四、作物生理學
五、土壤學
六、作物育種學
七、試驗設計
|
農
業
機
械
|
三、農業機械學
四、農業動力學
五、農產加工學
六、應用力學
七、農業機電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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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壤
肥
料
|
三、土壤學
四、肥料學
五、植物營養學
六、土壤化學
|
|||
農
產
加
工
|
三、食品化學與分析
四、食品加工學
五、食品衛生與安全
六、食品微生物學
|
|||
園
藝
|
三、園藝學
四、果樹學與蔬菜學
五、花卉學與造園學
六、園產品處理及加工學
|
|||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
三、農業藥劑學
四、農業昆蟲學
五、植物病理學
六、植物病害防治與害蟲防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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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
畜
水
產
品
檢
驗
|
三、農畜水產品概論
四、微生物學概論
五、分析化學(包括儀器分析)
六、有機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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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
業
技
術
|
林
業
技
術
|
三、森林生態學
四、育林學
五、森林經營學
六、林產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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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產
技
術
|
漁
業
技
術
|
三、水產資源學
四、漁具漁法
五、海洋生態及漁場學
六、生物統計學
|
||
養
殖
技
術
|
三、水產養殖
四、魚類生理學
五、飼料與餌料學
六、生物統計學
|
|||
水
產
利
用
|
三、水產概論
四、水產化學
五、食品微生物學
六、食品品質管理
七、水產加工與冷凍學
|
|||
動
物
技
術
|
動
物
技
術
|
三、動物生理學與解剖學
四、動物營養學
五、動物育種學
六、動物各論(包括加工利用與動物保護)
|
||
獸
醫
|
公
職
獸
醫
師
|
一、獸醫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學
二、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
||
自
然
保
育
|
自
然
保
育
|
三、生態學
四、保育生物學
五、生物多樣性及自然資源經營管理
六、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
||
海
洋
技
術
|
三、海洋學概論
四、海洋生態學
五、海洋資源學
六、海洋環境管理
|
|||
建
設
工
程
|
土
木
工
程
|
土
木
工
程
|
三、材料力學
四、土壤力學
五、測量學
六、結構學
七、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八、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
|
公
職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
一、工程規劃及養護管理
二、行政法、工程契約、營建及其相關法規
|
|||
結
構
工
程
|
三、靜力學與材料力學
四、結構學與結構動力學
五、土壤力學與基礎工程
六、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與鋼結構設計(包括耐震設計)
|
|||
水
利
工
程
|
三、水文學
四、土壤力學
五、流體力學
六、水利工程
七、渠道水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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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灣
工
程
|
三、波浪力學(包括潮汐)
四、港灣工程
五、海岸工程(包括近岸測量)
六、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及鋼筋混凝土學
|
|||
環
境
工
程
|
三、流體力學與水處理工程
四、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五、廢棄物處理工程
六、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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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
三、坡地保育規劃與設計(包括沖蝕原理)
四、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
五、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植生工法)
六、坡地穩定與崩塌地治理工程
|
|||
建
築
工
程
|
建
築
工
程
|
三、建管行政與法規
四、建築營造與結構系統
五、建築環境控制
六、建築設計(考試時間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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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職
建
築
師
|
一、建管行政
二、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
|||
地
質
礦
冶
|
地
質
|
三、礦物與岩石學
四、構造地質與地層學
五、資源地質與礦床學
六、水文與工程地質學
|
||
採
礦
工
程
|
三、普通地質學及礦物與岩石學
四、選礦學
五、礦山評估與礦場設計
六、石油探採學與採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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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
料
工
程
|
三、材料工程與科學
四、材料熱力學
五、物理冶金
六、材料性質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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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
土
規
劃
|
測
量
製
圖
|
測
量
製
圖
|
三、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
四、測量學(包括平面測量、大地測量及衛星定位測量)
五、誤差理論及實務
六、空間資訊理論及實務(包括航空測量與遙感探測、地圖學及地理資訊系統)
|
|
公
職
測
量
技
師
|
一、誤差理論與實務
二、行政法、土地測量及其相關法規
|
|||
都
市
計
畫
|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
三、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
四、都市及區域經濟
五、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六、土地使用計畫
|
||
景
觀
設
計
|
景
觀
|
三、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
四、景觀工程
五、景觀規劃
六、景觀與都市設計(考試時間六小時)
|
||
衛
生
醫
藥
|
衛
生
技
術
|
衛
生
技
術
|
三、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
四、公共衛生學
五、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
六、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
|
|
公
職
護
理
師
|
一、公共衛生政策
二、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
|||
公
職
臨
床
心
理
師
|
一、臨床心理實務
二、行政法、臨床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
|||
公
職
諮
商
心
理
師
|
一、心理衛生政策(包括諮商與心理治療)
二、行政法、諮商心理及其相關法規
|
|||
公
職
營
養
師
|
一、公共衛生政策(包括食品營養及衛生安全)
二、行政法、食品營養及其相關法規
|
|||
公
職
醫
事
放
射
師
|
一、醫用放射線設備及其安全作業
二、行政法、醫事放射及其相關法規
|
|||
公
職
防
疫
醫
師
|
一、傳染病學及流行病學
二、行政法、傳染病防治及其相關法規
|
|||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
一、食品風險分析與管理(包括食品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理論及實務應用)
二、行政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
|||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
三、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
四、食品分析與檢驗
五、食品化學及加工學
六、食品微生物學
|
|||
公
職
醫
事
檢
驗
師
|
一、實驗室生物安全暨品質管理
二、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
|||
生
物
技
術
|
三、生物化學
四、生物技術學
五、微生物學
六、免疫學
|
|||
藥
事
|
藥
事
|
三、藥理學與藥物化學
四、藥物分析與生藥學及藥劑學
五、調劑學與臨床藥學及藥物治療學
六、藥事行政與法規
|
||
生
藥
中
藥
基
原
鑑
定
|
三、生藥組織學
四、中國藥材學
五、藥用植物學
六、中藥成分分析
七、中藥炮製學
八、實地測驗:中藥組織切片實地操作及鑑定(考試時間三小時)
|
|||
公
職
藥
師
|
一、查驗登記審查相關法規
二、行政法、藥事管理及其相關法規
|
|||
醫
學
工
程
|
醫
學
工
程
|
三、醫學工程概論
四、醫學儀表及測量
五、臨床工程概論(包括相關法規)
六、生物材料學
|
||
交
通
技
術
|
交
通
技
術
|
交
通
技
術
|
三、運輸學
四、交通工程
五、運輸規劃學
六、交通安全
七、運輸工程
|
|
航
海
技
術
|
三、航海學
四、船藝學
五、航行設備
六、海上人命安全
|
|||
輪
機
技
術
|
三、內燃機
四、渦輪機
五、輔機
六、船用電學與自動控制
|
|||
航
空
駕
駛
|
航
空
駕
駛
|
三、直昇機飛行原理或飛機飛行原理(選試科目)
四、航行學
五、航空氣象
六、載重平衡
|
||
工業工程
|
工
業
工
程
|
工
業
工
程
|
三、工程經濟學
四、作業研究
五、工程統計學與品質管制
六、生產計劃與管制
|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
四、職業衛生暴露風險評估
五、安全工程
六、職業衛生危害控制
|
||
電
資
工
程
|
電
機
工
程
|
電
力
工
程
|
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電子學
六、電機機械
七、電力系統
|
|
電
子
工
程
|
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電子學
六、電磁學
七、半導體工程
|
|||
電
信
工
程
|
三、計算機概論
四、電路學
五、電子學
六、電磁學
七、通信與系統
|
|||
資
訊
處
理
|
資
訊
處
理
|
三、資料結構
四、資通網路與安全
五、資料庫應用
六、資訊管理
|
||
機
械
工
程
|
機
械
工
程
|
機
械
工
程
|
三、熱力學
四、流體力學與工程力學
五、機械設計
六、機械製造學
|
|
航
空
器
維
修
|
三、定翼機及旋翼機基本原理
四、航空發動機基本原理
五、航空儀電系統
六、航空器電氣系統
|
|||
汽
車
工
程
|
三、汽車動力機
四、汽車性能測試與檢驗
五、汽車底盤
六、汽車電機與電控學
|
|||
環
資
技
術
|
環
資
技
術
|
環
保
技
術
|
三、環境污染防治技術
四、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五、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六、環境規劃與管理
|
|
化
學
安
全
|
三、毒理學(包括環境毒理)
四、環境化學
五、化學品健康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
六、化學品災害風險評估溝通與管理
|
|||
環
境
檢
驗
|
三、分析化學
四、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五、水質檢驗
六、空氣污染物檢驗與噪音測定
|
|||
化
學
工
程
|
化
學
工
程
|
化
學
工
程
|
三、化學程序工業(包括質能均衡、分析化學、儀器分析)
四、材料化學(包括有機化學、無機化學)
五、物理化學(包括化工熱力學、動力學)
六、反應工程及單元操作
|
|
天
文
氣
象
|
天
文
氣
象
地
震
|
天
文
|
三、天文觀測
四、近代物理
五、應用數學(包括微積分、微分方程與向量分析)
六、太陽系
|
|
氣
象
|
三、大氣測計學(包括傳統觀測與遙測)
四、天氣學(包括天氣分析與天氣預報)
五、氣候學(包括氣象統計)
六、大氣動力學
|
|||
地
震
測
報
|
三、地球物理學
四、地球物理數學
五、地震學
六、時序分析
|
|||
原
子
能
|
原
子
能
|
核
子
工
程
|
三、微積分與微分方程
四、工程熱力學
五、核工原理
六、輻射度量
|
|
輻
射
安
全
|
三、放射物理學與輻射劑量學
四、輻射應用與安全防護
五、輻射防護法規
六、輻射度量
|
|||
消
防
技
術
|
消
防
技
術
|
消
防
技
術
|
三、消防法規
四、火災學
五、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與檢修
六、危險物品管理
|
|
技
藝
|
技
藝
|
技
藝
|
三、工藝材料學
四、藝術概論
五、美學
六、實地測驗:產品設計實務(內容分陶瓷或木竹器或金屬或染織或絹印等五種)(考試時間六小時)
|
|
工
業
設
計
|
三、產品造形學(包括造形原理、色彩學、美學)
四、工業設計概論
五、人因工程(包括人體工學)
六、產品設計(考試時間四小時)
|
第四條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
壹、本表每年所設類科,仍需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貳、各考試類科凡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參、各類科普通科目均為: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八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計五十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及試題數,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各十五題,每題二分),英文占百分之四十(二十題,每題二分),考試時間一小時。
肆、專業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專業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伍、客家事務行政、航空駕駛等二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個別口試以客語進行。
陸、新聞廣播類科應試科目「國語播音(百分之五十)與閩南語播音(百分之五十)或國語播音(百分之五十)與客語播音(百分之五十)」採實地測驗方式。
柒、航空器維修及航空駕駛類科為稀少性考試類科。
|
||||
類
別
|
職
組
|
職
系
|
類
科
|
專 業 科 目
|
行
政
|
綜
合
|
綜
合
行
政
|
一
般
行
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行政學概要
◎五、政治學概要
|
一
般
民
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行政學概要
◎五、地方自治概要
|
|||
客
家
事
務
行
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行政學概要
五、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
|
|||
戶
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五、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概要
五、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
|||
僑
務
行
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國際關係概要
五、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泰文、越南文、印尼文、緬甸文)
(選試科目)
六、僑務行政概要
|
|||
社
勞
行
政
|
社
會
行
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社會工作概要
◎五、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
||
勞
工
行
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勞資關係概要
五、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
|||
文
教
行
政
|
文
化
行
政
|
三、本國文學概要
四、藝術概要
五、文化行政概要
|
||
教
育
行
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教育概要
五、教育行政學概要
|
|||
博
物
館
管
理
|
三、博物館學概要
四、博物館管理概要
五、本國文化史概要
|
|||
新
聞
傳
播
|
視
聽
製
作
|
三、影視製作學概要
四、大眾傳播學概要
五、攝影學概要
|
||
新
聞
|
三、新聞學概要
四、國際現勢概要
五、傳播法規概要
六、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選試科目)
|
|||
新
聞
廣
播
|
三、新聞廣播概要(包括廣播實務)
四、傳播理論概要
五、實地測驗:
國語播音(百分之五十)與閩南語播音(百分之五十)或國語播音(百分之五十)
與客語播音(百分之五十)(選試科目)
|
|||
圖
書
史
料
檔
案
|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
◎三、圖書資訊學概要
四、技術服務概要
五、資訊系統與資訊檢索概要
|
||
檔
案
管
理
|
三、檔案管理學概要
四、檔案技術及應用服務概要
五、檔案數位典藏及資訊系統概要
|
|||
人
事
行
政
|
人
事
行
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行政學概要
五、公共人力資源管理概要
|
||
財
務
|
財
稅
金
融
|
財
稅
行
政
|
◎三、稅務法規概要
◎四、會計學概要
◎五、民法概要
|
|
金
融
保
險
|
◎三、會計學概要
※四、經濟學概要
五、貨幣銀行學概要
六、保險學概要
|
|||
會
計
審
計
|
會
計
|
◎三、會計學概要
◎四、會計法規概要
◎五、政府會計概要
|
||
統
計
|
統
計
|
三、統計學概要
※四、經濟學概要
五、資料處理概要
|
||
法
務
|
廉
政
|
法
律
廉
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五、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
財
經
廉
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
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五、經濟學與財政學概要
|
|||
經
建
|
經
建
行
政
|
經
建
行
政
|
三、統計學概要
※四、經濟學概要
五、貨幣銀行學概要
|
|
工
業
行
政
|
三、統計學概要
四、工業管理概要
五、工程經濟概要
|
|||
商
業
行
政
|
※三、行政法概要
※四、經濟學概要
五、商業概要
|
|||
農
業
行
政
|
三、農業概要
四、農業經濟學概要
五、農業行政概要
|
|||
觀
光
行
政
|
三、觀光學概要
四、旅運經營學概要
五、觀光行銷學概要
|
|||
交
通
行
政
|
交
通
行
政
|
三、運輸學概要
四、運輸經濟學概要
五、交通政策與行政概要
|
||
航
運
行
政
|
三、海運學概要
四、航港經營管理概要
五、航港法規概要
|
|||
地
政
|
地
政
|
三、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土地登記)
四、土地利用概要
五、民法物權編概要
|
||
衛
環
|
衛
生
行
政
|
衛
生
行
政
|
◎三、衛生行政學概要
四、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五、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
|
環
保
行
政
|
環
保
行
政
|
三、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四、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五、環境科學概要
|
||
技術
|
農
林
漁
牧
|
農
業
技
術
|
農
業
技
術
|
三、作物概要
四、植物保護概要
五、土壤與肥料概要
|
園
藝
|
三、果樹與蔬菜概要
四、花卉與造園概要
五、園產品處理及加工學概要
|
|||
林
業
技
術
|
林
業
技
術
|
三、森林生態學概要
四、林產學概要
五、育林學概要
六、森林經營學概要
|
||
水
產
技
術
|
漁
業
技
術
|
三、水產資源學概要
四、漁具漁法學概要
五、漁場學概要
|
||
養
殖
技
術
|
三、養殖生態與管理概要(包括養殖工程)
四、飼料與餌料概要
五、魚病學概要
|
|||
動
物
技
術
|
動
物
技
術
|
※三、動物解剖生理學概要
四、畜產加工概要
五、飼料與營養學概要
|
||
自
然
保
育
|
自
然
保
育
|
三、生態學概要
四、保育生物學概要
五、自然保育經營管理概要
|
||
建
設
工
程
|
土
木
工
程
|
土
木
工
程
|
三、材料力學概要
四、測量學概要
五、結構學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六、土木施工學概要
|
|
水
利
工
程
|
三、流體力學概要
四、水文學概要
五、水利工程概要
|
|||
環
境
工
程
|
三、廢棄物處理工程概要
四、水處理工程概要
五、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概要
|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
三、水土保持概要(包括植生工法)
四、集水區經營與水文學概要
五、坡地保育概要(包括沖蝕原理)
|
|||
建
築
工
程
|
建
築
工
程
|
三、施工與估價概要
四、營建法規概要
五、建築圖學概要(考試時間三小時)
|
||
地
質
礦
冶
|
採
礦
工
程
|
三、地質學及礦物與岩石學概要
四、選礦學概要
五、採礦學概要
|
||
國
土
規
劃
|
測
量
製
圖
|
測
量
製
圖
|
三、測量學與土地測量法規概要
四、誤差理論概要
五、空間資訊概要
|
|
都
市
計
畫
|
都
市
計
畫
技
術
|
三、都市及國土計畫理論與法制概要
四、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
五、土地使用計畫概要
|
||
景
觀
設
計
|
景觀
|
三、景觀植物學與景觀生態學概要
四、景觀工程概要
五、景觀設計概要(考試時間三小時)
|
||
衛
生
醫
藥
|
衛
生
技
術
|
衛
生
技
術
|
三、食品衛生與安全概要
四、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五、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
|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
三、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概要
四、食品檢驗分析與化學概要
五、食品微生物學概要
|
|||
交
通
技
術
|
交
通
技
術
|
交
通
技
術
|
三、交通工程概要
四、運輸規劃學概要
五、交通安全概要
|
|
航
海
技
術
|
三、航海學概要
四、船藝學概要
五、航行設備概要
|
|||
輪
機
技
術
|
三、船舶主機概要
四、船舶輔機概要
五、船用電學與自動控制概要
|
|||
航
空
駕
駛
|
航
空
駕
駛
|
三、航行學概要
四、航空氣象概要
五、載重平衡概要
|
||
工
業
工
程
|
工
業
工
程
|
工
業
工
程
|
三、工程統計學與品質管制概要
四、生產計劃與管制概要
五、設施規劃概要
|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法規概要(包括應用統計)
四、職業衛生概要
五、安全工程概要
|
||
電
資
工
程
|
電
機
工
程
|
電
力
工
程
|
三、電工機械概要
四、輸配電學概要
五、電子學概要
|
|
電
子
工
程
|
※三、計算機概要
四、電子學概要
五、電子儀表概要
|
|||
電
信
工
程
|
※三、計算機概要
四、電子學概要
五、通信系統概要
|
|||
資
訊
處
理
|
資
訊
處
理
|
※三、計算機概要
四、資通網路與安全概要
五、程式設計概要
|
||
機
械
工
程
|
機
械
工
程
|
機
械
工
程
|
三、機械力學概要
四、機械製造學概要
五、機械設計概要
|
|
航
空
器
維
修
|
三、旋翼機基本維修概要
四、航空發動機概要
五、旋翼機原理
|
|||
環
資
技
術
|
環
資
技
術
|
環
保
技
術
|
三、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四、環境化學概要
五、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
|
環
境
檢
驗
|
三、分析化學概要
四、環境化學概要
五、環境微生物學概要
|
|||
化
學
工
程
|
化
學
工
程
|
化
學
工
程
|
三、工業化學概要
四、分析化學概要
五、化工機械概要
|
|
天
文
氣
象
|
天
文
氣
象
地
震
|
天
文
|
三、天文觀測概要
四、微積分
五、普通物理學概要
|
|
氣
象
|
三、大氣科學概要
四、天氣學概要(包括基礎天氣分析與基礎大氣動力學)
五、大氣測計學概要
|
|||
地
震
測
報
|
三、地球物理概要
四、地震學概要
五、地球物理數學概要
|
|||
消
防
技
術
|
消
防
技
術
|
消
防
技
術
|
三、消防法規概要
四、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五、消防戰技概要(包括災害防救計畫、應變與救護)
|
|
技
藝
|
技
藝
|
技
藝
|
三、工藝材料學概要
四、美學概要
五、圖學概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