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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囊快訊
考情公告
【考選部】112年/考選新措施一次看!
【本文轉自:考選部】
 
考選部112年起將實施多項考選新措施,主要包括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等22種考試規則不再列考公文或公文格式用語、高考三級考試等5種考試規則應考資格增訂英語能力檢定條件、高考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及地方特考等43科目增修命題大綱;專技人員部分除已公告新增第三次護理師考試外,中醫師分階段考試改採電腦化測驗方式辦理,且第一階段考試不再列考「國文(作文與翻譯)」科目,以符合專業核心職能。
 
另新增國防法務官考試,以滿足用人機關業務需求。

考選部表示,為因應網路世代族群的使用習慣及數位化趨勢,並維護考試期間各試區之秩序及安全,自112年起,各種考試舉行前不再開放查看試場,考試期間也不開放陪考,各試場所處位置(即試場分布略圖)將提前公布於該部全球資訊網「舉行相關事宜」及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應考人亦可透過考試通知書所載QRcode等多元資訊管道,提前查詢利用。又為便利應考人申請退費,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新增應考人線上申請退費功能,以加速考試規費退費處理時效,提升服務效能。

考選部強調,國家考試是青年學子投入公共服務、實現自我的最佳選擇,有意加入公職行列或取得專業證照之民眾,請逕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國家考試介紹\考選新措施項下網頁查詢,俾利及早規劃、準備考試事宜。
 
112 年實施之考選新措施一覽表
 
                                                                一、各項考試新措施                                         111.12.15 核定
序號
考試名稱
項目名稱
內容
1
公務人員
初等考試
修正
應試科目
各類科普通科目「國文」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2
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
三級考試
應考資格
增訂英語能力
檢定測驗
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新聞及觀光行政等4類科,應考資格納入英語能力檢定,依類科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檢定能力等級,分別如下:
 
一、僑務行政類科:應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選試英文為B2以上,選試其他外國文為B1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二、國際文教行政類科:應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選試英文為B1以上,選試其他外國文為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三、新聞、觀光行政2類科:應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應考資格
增訂實務
工作經驗
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應考資格條件除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外,增加應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立案之團體2 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之規定
考試方式
變革
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及公職建築師等3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
總成績計算
方式變革
一、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14%,國文占8%,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78%。
 
二、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建築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及公職藥師等14 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7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30%。
3
公務人員
高等考試三級暨普通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調整占分比重及列考題數
一、各類科普通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 80%、測驗占 20%。
 
二、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各類科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各子科占分比重及試題數,修正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 20%(各十題,每題二分),英文占 60%(三十題,每題二分)。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及公職建築師等 3 類科免列考普通科目,應試專業科目修正為列考2 科,分別如下:
 
類科
專業科目
公職社會工作師
一、社會工作實務
二、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公職獸醫師
一、獸醫傳染病學與公共衛生學
二、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公職建築師
一、建管行政
二、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四、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僑務行政類科專業科目「外國文」選試科目增加泰文、緬甸文。
 
五、普通考試僑務行政類科專業科目「外國文」選試科目增加泰文、越南文、印尼文、緬甸文。
 
修正及新增
應試專業科目
命題大綱
一、修正命題大綱之科目如下:
(一)高考三級:「建管行政」、「營建法規」、「稅務法規」等 3 科目。
(二)普通考試:「稅務法規概要」科目。
 
二、新增命題大綱之科目如下:
高考三級:「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部分)」、「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部分)」、「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營建法規與實務部分)」等 3 科目。
4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
並調整占分
比重
一、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各類別普通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80%、測驗占 20%。
 
二、士級晉佐級各類別普通科目「國文」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5
警察人員
升官等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
並調整占分
比重
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各科別普通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 80%、測驗占 20%。
6
公務人員
升官等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
並調整占分
比重
薦任升官等考試各類科普通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 80%、測驗占 20%。
7
關務人員
升官等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調整占分比 重
薦任升官等考試各類別普通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 80%、測驗占 20%。
8
 
特種考試
地方政府
公務人員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調整占分
比重
一、三等考試: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 80%、測驗占 20%。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各子科占分比重調整為中華民國憲法占 20%、法學緒論占 20%、英文占 60%。
 
二、四等考試: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 80%、測驗占 20%。
 
三、五等考試「國文」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應考資格增訂
英語能力
檢定測驗
三等考試新聞類科及觀光行政類科應考資格納入英語能力檢定,應考人應於報名期間前 3 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始能報考。
應考資格增訂
實務工作經驗
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應考資格增訂實務工作經驗條件,應考人應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立案之團體 2 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始能報考。
減列公職
專技類科
應試科目數、修正考試方式
及成績計算
一、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類科均免列考普通科目,筆試應試科目由原本 3 科減列為 2 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二、成績計算:
(一)筆試成績計算方式:專業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二)口試成績計算方式: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三)總成績計算方式: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7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 30%。
 
(四)總成績達錄取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1.考試成績有一科為 0 分。
2.總成績未滿 50 分。
3.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
修正
客家事務行政類科考試方式
及成績計算
一、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以客語進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二、成績計算:
 
(一)筆試成績計算方式:
1.三等: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 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 14%,國文占 8%,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 78%。
2.四等: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二)口試成績計算方式: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三)總成績計算方式: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90%,口試成績占總成績 10%。總成績達錄取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1.考試成績有一科為 0 分。
2.總成績未滿 50 分。
3.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
修正
三等及四等
考試部分類科
應試專業科目
三等、四等考試部分類科修正應試專業科目,如顏色標示如下:
 
一、 三等考試
 
類      科
應試專業科目
公職社會工作師
一、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二、社會工作實務
衛 生 行 政
三、衛生行政(包括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四、衛生法規與倫理
五、醫療制度與品質管理
六、流行病學
七、生物統計學
八、食品與環境衛生學
公職獸醫師
一、獸醫傳染病與公共衛生學
二、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公職建築師
一、建管行政
二、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衛生技術
三、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
四、生物技術學
五、公共衛生學
六、生物統計學(含流行病學)
七、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八、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
交通技術
三、運輸學
四、交通工程
五、運輸規劃學
六、運輸工程
七、交通安全
八、交通統計
職業安全衛生
三、職業安全管理與法規
四、職業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
五、職業衛生暴露風險評估
六、職業衛生危害控制
七、安全工程
八、機電防護與防火防爆
資訊處理
三、資料結構
四、程式設計
五、資通網路與安全
六、系統專案管理
七、資料庫應用
八、資訊管理
 
二、 四等考試
 
類科
應試專業科目
衛生技術
三、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概要
四、食品衛生與安全概要
五、公共衛生與衛生法規概要
六、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
交通技術
三、交通工程概要
四、運輸規劃概要
五、交通統計概要
六、交通安全概要
職業安全衛生
三、職業衛生管理與法規概要(包括應用統計)
四、職業安全管理與法規概要
五、職業衛生概要
六、安全工程概要
資訊處理
三、資料處理概要
※四、計算機概要
五、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概要
六、程式設計概要
 
修正及新增應試 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一、 修正命題大綱之科目如下:
(一)三等考試:「交通工程」、「交通安全」、「安全工程」、「機電防護與防火防爆」、「建管行政」、「營建法規」、「稅務法規」等 7 科目。
(二)四等考試:「交通工程概要」、「安全工程概要」、「稅務法規概要」等 3 科目。
 
二、 新增命題大綱之科目如下:
 
(一)三等考試:「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衛生行政(包括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醫療制度與品質管理」、「生物統計學(含流行病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公共衛生政策、衛生行政與法規」、「運輸工程」、「交通統計」、「職業安全管理與法規」、「職業衛生管理與法規(包括應用統計)」、「職業衛生暴露風險評估」、「職業衛生危害控制」、「程式設計」、「資通網路與安全」、「系統專案管理」、「資訊管理」等 18 科目。
 
(二)四等考試:「食品衛生與安全概要」、「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概要」、「交通統計概要」、「交通安全概要」、「職業安全管理與法規概要」、「職業衛生管理與法規概要(包括應用統計)」、「職業衛生概要」、「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概要」等 8 科目。
修正三等考試成績計算規定
三等考試除公職專技考試類科外,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 14%,國文占 8%,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 78%。
9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調整占分
比重
各等別「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 80%、測驗占 20%。
應考資格增訂英語能力檢定測驗
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應考資格納入英語能力檢定,按選試語言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檢定能力等級,應考人應於報名期間前 3 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選試英語、日語應考人成績(含聽說讀寫)分別須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A2 以上。
10
公 務 人員
特 種考試
一般 警 察
人員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調整占分
比重
各等別「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 80%、測驗占 20%。
應考資格增訂英語能力檢定測驗
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應考資格納入英語能力檢定,按選試語言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檢定能力等級,應考人應於報名期間前 3 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選試英語、日語應考人成績(含聽說讀寫)分別須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A2 以上。
1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調整占分
比重
各等別「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 80%、測驗占 20%。
應考資格增訂英語能力檢定測驗
二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納入英語能力檢定,按等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檢定能力等級,分別如下:
 
一、二等考試:應於報名期間前 3 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 成績(含聽說讀寫)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 以上。
 
二、三等考試:應於報名期間前 3 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 成績(含聽說讀寫)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
1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調整占分
比重
一、二等、三等、四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80%、測驗占20%。
 
二、 五等考試「國文」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13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調整占分
比重
一、高員三級及員級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 80%、測驗占 20%。
 
二、佐級考試及士級考試「國文」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14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調整占分
比重
各等別「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 80%、測驗占 20%。
15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調整占分
比重
一、三等、四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80%、測驗占20%。
 
二、五等考試「國文」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16
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調整占分
比重
一、二等、三等、四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 80%、測驗占 20%。
 
二、五等考試「國文」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17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刪除應試科目及調整成績
計算方式
各轉任別考試筆試應試科目由 3 科調整為 2 科,各類科均刪除「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科目;並調整少將轉任及上校轉任考試筆試、口試成績之占分比重,由筆試占 80%、口試占 20% 修正為筆試占 60%、口試占 40%。
18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調整占分
比重
各等別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80%、測驗占20%。
19
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國際 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調整占分
比重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80%、測驗占20%。
20
公務人員特 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調整占分
比重
一、三等、四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80%、測驗占20%。
 
二、五等考試「國文」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2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 調整占分
比重
一、三等、四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80%、測驗占20%。
 
二、五等考試「國文」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2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
人員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 調整占分
比重
一、三等、四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80%、測驗占20%。
 
二、五等考試「國文」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2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調整占分
比重
一、三等、四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80%、測驗占20%。
 
二、五等考試「國文」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24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修正應試科目並 調整占分
比重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刪除列考公文,占分比重調整為作文占80%、測驗占20%。
25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 等 考試中醫師考試分階 段考試
考試方式變革
一、中醫師考試應以中醫師臨床基礎照護執業能力為評量,而中醫學系學生在學期間研讀典籍文獻、醫療文書寫作、撰擬臨床病例報告等實已具備閱讀及理解中醫古代醫藥典 籍之專業知能,應可完全涵蓋國文科目評量綜效。故職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與相關職業團體及全國中醫四校五 系對於中醫師第一階段考試刪除列考「國文(作文與翻譯)」科目形成共識。本部據此擬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二、本案業於 111 年 7 月 28 日考試院第 13 屆第 97 次會議審議通過,111 年 8 月 5 日修正發布,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故 112 年起中醫師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不再列考「國文(作文與翻譯)」科目。
 
三、考量中醫師之培育歷程已善用資訊科技為輔助,並配合國家考試數位轉型電腦化測驗之推動目標與期程,本部規劃自 112 年起將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改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方式辦理。
26
第三次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 理師考試
新增考試
112 年新增一次護理師考試,預定於 11 月 11 日(星期六)於臺北、臺中、高雄同時舉行。
27
國防法務官
考試
新增考試
112 年新增國防法務官考試,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預定於 3 月 25 日(星期六)至 26 日(星期日);第二試口試預定於同年 7 月 1 日(星期六),均於臺北考區舉行。
 
二、其他試務新措施
區分
項目名稱
內容
1
網路報名
線上退費
新增應考人線上申請退費功能,併採郵局轉帳及現行支票退費方式,加速考試規費退費處理時效。
2
試場宣導
考試前不開放
查看試場
因應網路世代族群之使用習慣及數位化趨勢,並考量應考人現場查看試場之安全性,自112 年起,各種考試舉行前不再開放查看試場,各試場所處位置(即試場分布略圖)將透過以下多元資訊管道公開,以便利應考人提前查詢利用:
 
一、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該項考試「舉行相關事宜」頁面。
 
二、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
 
三、考試通知書所載之 QRcode。
3
試區管制
考試期間
不開放陪考
考量國家考試應考人均為年滿 18 歲具有獨立行為能力之成年人,自112 年起,國家考試期間不開放陪考,僅限行動不便或懷孕之應考人,得事先申請陪考,且一律採事先申請機制, 不接受考試當天臨時提出申請,以加強人員出入管制,維護考試期間各試區之秩序及安全。
 
 
 
 
上個月
下個月
2024 - 5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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